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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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达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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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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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7-02 |
2 |
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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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民特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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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5-05 |
3 |
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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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民特5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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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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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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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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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0号黄达会:关于执行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37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达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粤01执53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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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2 |
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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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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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0号黄达会: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年粤01执5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56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德鑫(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2261.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34.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784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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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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