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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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66号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66号当事人: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地址(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2号邮编:1300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编号:912200007710542186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111********36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英萍性别:女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154368040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08月06日上午10时15分,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2号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鸡蛋摊位正在经营的散装鸡蛋未索证索票、未索取相关资质证明。该店负责人兰英萍陪同进行检查。我们当场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18年08月13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2018年08月14日,第二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该店经营的散装鸡蛋现场仍然不能出示索证索票和相关资质证明;负责人兰英萍陪同检查并承认经营的散装鸡蛋的未索证索票、未索取相关资质证明。你(单位)态度积极,能够配合监督执法,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给予从轻处罚。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次;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4、《调查笔录》2份;5、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6、《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0、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你单位经营散装鸡蛋未索证索票、未索取相关资质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裁量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千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公章)2018年08月23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存档、交当事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制强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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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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