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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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生与魏国根、杨育坤、马鞍山石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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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04民初203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夏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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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25 |
2 |
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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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1民初48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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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1-01-28 |
3 |
上诉人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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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辖终19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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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4-21 |
4 |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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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6民初1131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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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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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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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4民初3714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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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20-04-09 |
6 |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伊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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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6586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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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1-20 |
7 |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伊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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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6585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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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19-11-11 |
8 |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伊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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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658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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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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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辰丰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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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6民初66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辰丰伟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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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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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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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4民初3714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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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20-04-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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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81民初3764号原告熊发君与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袁益旭、向开建,第三人杨青松、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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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3764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熊发君 当事人- 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袁益旭 向开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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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3764号原告熊发君与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袁益旭、向开建,第三人杨青松、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医疗费11754.60元、误工费20985.93元、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残疾赔偿金19504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9356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379044.53元。2.判令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相关保险单证,并协助办理相关保险理赔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邑州监狱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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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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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9695号上诉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发君、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袁益旭、向开建、第三人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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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969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熊发君 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袁益旭 向开建 当事人- 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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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发君、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袁益旭、向开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杨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书主文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社案件受理费6986元予以退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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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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