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3335民初1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14 |
2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2民终10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04 |
3 |
宁国市中佳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
展开
|
(2021)苏1183执保60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31 |
4 |
西安丰宝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84执保18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3 |
5 |
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川0184民初120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6 |
6 |
滕爱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鲁10民终77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滕爱华 收起
...
展开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18 |
7 |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葛洲坝深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10执保284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4 |
8 |
朱永民、杜常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豫01民终467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永民 收起
...
展开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3 |
9 |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葛洲坝深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10财保37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24 |
10 |
胡光钱与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鲁0481民初36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胡光钱 收起
...
展开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民终26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26183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183号杨春兴、杨景兴:上诉人林桂朴、张秀美、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茂名市电白公路局、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6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变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林桂朴、张秀美赔偿602242.65元;三、变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杨景兴、杨春兴在继承杨燕辉遗产的范围内以602242.65元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林桂朴、张秀美赔偿;四、变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杨旭伟对被上诉人杨景兴、杨春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林桂朴、张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92元,由林桂朴、张秀美负担692元,鹏达公司负担3250元,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共同负担3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33元,由林桂朴、张秀美负担692元,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共同负担3250元,鹏达公司负担59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林桂朴、张秀美已预交7192元,鹏达公司预交2741元,本院均不予退还,鹏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桂朴、张秀美支付3250元,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桂朴、张秀美支付32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6-02 |
2 |
(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上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杨景兴、杨春兴:本院受理原告林桂朴、张秀美与被告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茂名市电白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人深圳鹏达劳务有限公司因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林桂朴、张秀美因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华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毛帅雄电话:0755-21087472 收起
...
展开
|
2020-09-11 |
3 |
(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张秀美 林桂朴 被告- 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 杨景兴 杨春兴 杨旭伟 茂名市电白公路局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杨春兴、杨景兴:原告林桂朴、张秀美诉被告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茂名市电白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桂朴、张秀美赔偿448116元;二、被告杨景兴、杨春兴在继承杨燕辉遗产的范围内以448116元为限向原告林桂朴、张秀美赔偿;三、被告杨旭伟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桂朴、张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2元,由原告林桂朴、张秀美负担人民币2376元,由被告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08元、被告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负担24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公告于2020年7月3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毛帅雄联系电话:0755-2108747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
展开
|
2020-07-31 |
4 |
(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张秀美 林桂朴 被告- 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 杨景兴 杨春兴 杨旭伟 茂名市电白公路局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杨景兴、杨春兴:本院受理原告林桂朴、张秀美与被告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茂名市电白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全部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50880元(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4元/年计算20年,为57544*20=1150880元),丧葬费86233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72466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172466/12*6=86233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误工费)1204元(按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327/年计算10天),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338317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03 |
5 |
(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张秀美 林桂朴 被告- 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 杨景兴 杨春兴 杨旭伟 茂名市电白公路局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2178号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杨景兴、杨春兴:本院受理原告林桂朴、张秀美与被告深圳市鹏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杨景兴、杨春兴、杨旭伟、茂名市电白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全部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50880元(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4元/年计算20年,为57544*20=1150880元),丧葬费86233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72466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172466/12*6=86233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误工费)1204元(按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327/年计算10天),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338317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2-0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