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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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俞巧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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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575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巧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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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5758号俞巧津:本院受理的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巧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状主要内容为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9时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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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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