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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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昔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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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民初2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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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30 |
2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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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民初2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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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0 |
3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厚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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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民初25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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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0 |
4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顺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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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执4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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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5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加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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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民初25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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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0 |
6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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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民初2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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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0 |
7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朝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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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民初25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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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0 |
8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代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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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执4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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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30 |
9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代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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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执4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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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30 |
10 |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智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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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5民初1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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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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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725民初974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建军、吴国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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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974号 | -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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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974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建军、吴国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仇建军、吴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按月利率8.8793‰计算,从2017年6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431‰计算)。若被告仇建军、吴国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被告仇建军、吴国强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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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2 |
(2019)川0725民初972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蓉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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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972号 | -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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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972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蓉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按月利率8.625‰计算,从2018年4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0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杨蓉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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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3 |
(2019)川0725民初973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志敏、黄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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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阮志敏 黄清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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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973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志敏、黄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阮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945‰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阮志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阮志敏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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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4 |
(2019)川0725民初1624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龙、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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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16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玉龙 刘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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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1624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龙、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利率8.125‰计算,逾期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即11.375‰,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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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5 |
(2019)川0725民初1629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奎林、魏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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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16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奎林 魏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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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1629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奎林、魏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9927.16元本金及利息,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利率8.625‰计算,逾期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即12.075‰,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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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6 |
(2019)川0725民初829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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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8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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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829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30起按照8.7‰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张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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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7 |
(2019)川0725民初832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陈才坤、张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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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8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俊 陈才坤 张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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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832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陈才坤、张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1)合同期内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4月13日按月利率7.76‰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14日起按11.7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4月28日按月利率8.54‰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11.7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张俊未按期履行上述借款本息的支付义务,则以被告陈才坤、张祥秀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19号1栋1层1室、1栋6层1室(抵押登记:梓房他证他权字第1498号)拍卖、变卖,原告对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才坤、被告张祥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张俊负担,被告陈才坤、张祥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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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8 |
(2019)川0725民初1363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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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1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董国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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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1363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合同期限内按约定月利率6.9‰计算,逾期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9.66‰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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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9 |
(2019)川0725民初1360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陈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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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1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波 陈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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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1360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陈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居住地、联系方式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清偿原告借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合同期限内按约定月利率8.4‰计算,逾期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即:11.76‰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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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10 |
(2019)川0725民初795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艳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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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5民初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艳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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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5民初795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艳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罗艳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2017年2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50000元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6‰计算。若被告罗艳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罗艳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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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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