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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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山公(景)行罚决字[2021]00009号 |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25日14时许,普陀山庄对在本单位上岗的工作人员付某梅(女,身份证号360121********6168,江西人)的身份信息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及告知相关信息,后在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检查时发现并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普陀山庄未按时将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口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送及告知相关信息,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普陀山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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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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