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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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大有食品经营部与中山市三乡镇伟明饮料商行、邝振韶、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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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7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大有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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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1-10 |
2 |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与蔡华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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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14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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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7-08-25 | 2017-08-28 |
3 |
王建祥与梁家源、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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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14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建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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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3-02 | 2019-01-31 |
4 |
张秀珍与梁家源、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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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14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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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3-02 | 2019-01-31 |
5 |
珠海市拱北金辉商行与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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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43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拱北金辉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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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5-08-22 | 2020-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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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45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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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5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仲和 被告- 李成宋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邹光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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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仲和诉邹光勰、李成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被告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由审判员李静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雁礼,梁颖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泳瑜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赔偿其他损失1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二、判令被告李成宋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5429.95元,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82502.62元,共计97932.57元;三、判令被告五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除医疗费以外的损失110000元,在商业险的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5429.95元,伤残损失82502.62元,合计207932.57元;四、判令被告四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邹光勰对李成宋应赔偿的医疗费15429.95元和其他损失82502.62元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连带负担。注:本案的诉讼标的425865.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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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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