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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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王恩华与被申请人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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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2执保88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王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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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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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爱美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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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454号之五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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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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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爱美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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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45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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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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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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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91执保38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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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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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秀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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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03民初90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郑秀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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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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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178号张燕芝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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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17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燕芝 被告-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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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178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张燕芝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2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732872021-10-0817:03:30:0联系人:罗家燕、李暨鹏(2021)粤0106民初19178号张燕芝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罗家燕、李暨鹏电话:83008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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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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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5359号原告陈家荣与被告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凯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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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53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家荣 被告-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凯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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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5359号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凯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家荣与被告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凯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160652.05元;2.被告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以160652.0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5%的标准从2021年1月28日计算至返还本金之日止);3.被告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被告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被告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凯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4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联系人:廖秋平、梁晓明020-83006088、83006083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40058542021-07-3017:13:14:656(2021)粤0103民初5359号原告陈家荣与被告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凯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被告,管理,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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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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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857号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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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85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栋 被告- 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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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857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06982021-07-0216:40:48:770联系人:植舒琪、何依然(2021)粤0106民初11857号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联系人:植舒琪、何依然电话:020-830087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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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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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854号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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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854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栋 被告- 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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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854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07932021-07-0217:13:12:418联系人:植舒琪、何依然(2021)粤0106民初11854号杨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联系人:植舒琪、何依然电话:020-830087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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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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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221号原告梁斯颖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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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2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斯颖 被告-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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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221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斯颖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42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返还投资本金30万元;2.被告一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2%的标准,从2021年1月16日计算至返还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为5610元);3.被告一支付逾期违约金;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黄少宏、孙晓娟联系电话:83006102、8300610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8981292021-04-2817:13:57:667(2021)粤0103民初4221号原告梁斯颖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投资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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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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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220号原告林子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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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2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子洋 被告-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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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220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子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42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返还投资本金100万元;2.被告一支付投资收益(一年期50万元的投资收益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2%的标准计算至返还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14566.67元,半年期50万元的投资收益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4%的标准计算至返还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11716.67元);3.被告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到期投资收益:本金500000元×9.2%÷4+500000元×7.4%÷4=20750元;逾期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投资收益20750元按每日万分之二从到期付款日2021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116.2元);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黄少宏、孙晓娟联系电话:83006102、8300610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8981282021-04-2817:13:54:924(2021)粤0103民初4220号原告林子洋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投资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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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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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492号王俊红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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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492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俊红 被告-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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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492号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俊红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8946072021-04-2615:56:17:556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21)粤0106民初11492号王俊红与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中置投资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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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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