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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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11号第二次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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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梅一奶店 深圳市福田区牛状元小吃店 深圳市福田区胜利者电脑专营店 深圳市洋飞贸易有限公司胜利超市 深圳市福田区天使时尚服装店 深圳市福田区旺通商店 深圳市福田区华欣顺贸易商行 深圳市福田区钰兰时装缝补店 被告- 深圳市洋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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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11号之一深圳市福田区胜利者电脑专营店、深圳市福田区天使时尚服装店、庄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洋飞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梅一奶店、深圳市福田区牛状元小吃店、深圳市福田区胜利者电脑专营店、深圳市福田区华欣顺贸易商行、深圳市福田区天使时尚服装店、深圳市福田区钰兰时装缝补店、深圳市福田区旺通商店、深圳市洋飞贸易有限公司胜利超市、庄秀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本院已同意该申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所增加的诉讼请求。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占有使用原告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3053.6元(物业管理费为4565.85元/月,自2019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并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返还案涉房屋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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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2 |
(2020)粤0304民初351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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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胜利者电脑专营店 深圳市洋飞贸易有限公司胜利超市 深圳市福田区旺通商店 深圳市福田区梅一奶店 深圳市福田区华欣顺贸易商行 深圳市福田区钰兰时装缝补店 深圳市福田区牛状元小吃店 深圳市福田区天使时尚服装店 被告- 深圳市洋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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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111号深圳市福田区梅一奶店、深圳市福田区牛状元小吃店、深圳市福田区胜利者电脑专营店、深圳市福田区天使时尚服装店、庄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洋飞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梅一奶店、深圳市福田区牛状元小吃店、深圳市福田区胜利者电脑专营店、深圳市福田区华欣顺贸易商行、深圳市福田区天使时尚服装店、深圳市福田区钰兰时装缝补店、深圳市福田区旺通商店、深圳市洋飞贸易有限公司胜利超市、庄秀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反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9栋106C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人民币702821.7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为人民币78091.30元/月,自2019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并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返还案涉房屋之日止);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将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9栋106C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11042.3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租金损失人民币80000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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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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