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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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青市监张罚〔2021〕33号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当事人作为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及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宣传的行为和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符合《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房地产广告、商业宣传的定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当事人在明知小院未取得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公众号、房屋销售图册、销售人员宣传等方式对“联发红郡”项目在售房屋部分户型宣传附带小院,以附带小院为卖点,与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批不符,与实际交房情况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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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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