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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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198号原告沈永会诉被告绍兴市镜湖新区鹏利绣品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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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19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沈永会 被告- 薛建新 绍兴市镜湖新区鹏利绣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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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薛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7****0896)、绍兴市镜湖新区鹏利绣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沈永会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31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方共同承担停运损失6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尉子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月琴、张穆庚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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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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