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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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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渤海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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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邓建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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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何楚云、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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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何楚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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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大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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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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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桑雯雯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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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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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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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邓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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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楚云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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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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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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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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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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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邓建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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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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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俊杰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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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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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邓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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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葆琼与刘爱中、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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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895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葆琼 被上诉人- 刘爱中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罗杰明 岑旺卿 林穗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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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8951号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葆琼与刘爱中、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葆琼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1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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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2

    (2020)粤0113民初6817号原告卓莉诉被告广州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会程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邓建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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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681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卓莉 被告- 林穗莹 张葆琼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邓建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会程部 罗杰明 郭泽贤 岑旺卿 广州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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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817号郭泽贤、林穗莹、岑旺卿、罗杰明:本院受理原告卓莉诉被告广州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会程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邓建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州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葆琼、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会程部、邓建峰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葆琼请求如下:1、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卓莉对上诉人张葆琼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卓莉承担。广州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如下:1、请求改判(1、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卓莉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过错比例判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承担的赔偿装修损失的金额;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1、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会程部、邓建峰请求如下:1、驳回被上诉人卓莉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539634082021-06-1517:19:50:270(2020)粤0113民初6817号原告卓莉诉被告广州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会程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邓建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张葆琼,承担,被上诉人,卓莉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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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3

    (2020)粤0113民初6818号原告卓莉与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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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68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卓莉 被告- 林穗莹 张葆琼 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罗杰明 郭泽贤 岑旺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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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818号郭泽贤、林穗莹、岑旺卿、罗杰明、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告卓莉与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告:郭泽贤,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7号一梯802房;林穗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65号102房;岑旺卿,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西路72号1608房;罗杰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二街十一座二楼601房;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118号四层自编之一03。)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卓莉与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签订的《We公馆物业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卓莉返还租赁款70212.62元及支付利息(以70212.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5月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卓莉返还专项维修资金3595元及支付利息(以35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5月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卓莉返还购房优惠服务费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5月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5、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驳回原告卓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3元,保全费1073元,由原告卓莉负担1416元,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共同负担2560元,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在30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539634102021-06-1517:19:45:0(2020)粤0113民初6818号原告卓莉与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原告,被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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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4

    (2020)粤0113民初5536号原告慕容嘉颖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北京宏岸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邓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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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55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慕容嘉颖 当事人- 北京宏岸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岑旺卿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北京宏岸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罗杰明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葆琼 林穗莹 邓建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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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5536号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本院受理原告慕容嘉颖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北京宏岸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邓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118号四层自编之一03;林穗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65号102房;罗杰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二街十一座二梯601房;岑旺卿,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72号1608房)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改判(1、重新确认被上诉人慕容嘉颖与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的效力;2、如《物业租赁合同》无效的,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慕容嘉颖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过错比例判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承担的返还租金的金额;3、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慕容嘉颖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慕容嘉颖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葆琼请求:一、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慕容嘉颖对上诉人张葆琼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慕容嘉颖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把案件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37682021-05-0617:10:58:519(2020)粤0113民初5536号原告慕容嘉颖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邓峰建筑装饰工程部、北京宏岸图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邓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慕容嘉,上诉人,被上诉人,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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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5

    (2020)粤0113民初7032号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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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703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黄瑞玉 被告- 岑旺卿 李俊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罗杰明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葆琼 林穗莹 郭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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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032号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郭泽贤,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7号一梯802房;林穗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65号102房;罗杰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二街十一座二楼601房;岑旺卿,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西路72号1608房)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改判(1、如涉案《物业装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黄瑞玉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过错比例判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承担的赔偿装修损失的金额;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黄瑞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葆琼请求:一、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黄瑞玉对上诉人张葆琼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黄瑞玉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杰请求:一、请求贵院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703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中要求“被告李俊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黄瑞玉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被告李俊杰以其家庭所有的财产对被告鑫龙业公司赔偿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内容;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把案件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37722021-05-0617:11:08:612(2020)粤0113民初7032号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承担,被上诉人,上诉人,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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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6

    (2020)粤0113民初7043号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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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70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黄瑞玉 被告- 岑旺卿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罗杰明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葆琼 林穗莹 郭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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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043号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郭泽贤,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7号一梯802房;林穗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65号102房;罗杰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二街十一座二楼601房;岑旺卿,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西路72号1608房)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改判(1、重新确认被上诉人黄瑞玉与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编号:1410-00192)的效力;2、如涉案《物业租赁合同》确定为无效的,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黄瑞玉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过错比例判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承担的返还租金的金额;3、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黄瑞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黄瑞玉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葆琼请求:一、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黄瑞玉对上诉人张葆琼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黄瑞玉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把案件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37742021-05-0617:11:15:354(2020)粤0113民初7043号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上诉人,黄瑞玉,被上诉人,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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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7

    (2020)粤0113民初7029号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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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70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黄瑞玉 被告- 岑旺卿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罗杰明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葆琼 林穗莹 郭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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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029号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郭泽贤,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7号一梯802房;林穗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65号102房;罗杰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二街十一座二楼601房;岑旺卿,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西路72号1608房)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改判(1、重新确认被上诉人黄瑞玉与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编号:租1410-00191)的效力;2、如涉案《物业租赁合同》确定无效的,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黄瑞玉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过错比例判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承担的返还租金的金额;3、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黄瑞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黄瑞玉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葆琼请求:一、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黄瑞玉对上诉人张葆琼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黄瑞玉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把案件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37712021-05-0617:11:05:468(2020)粤0113民初7029号原告黄瑞玉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上诉人,黄瑞玉,被上诉人,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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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8331号原告谢秀平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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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83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谢秀平 被告- 岑旺卿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罗杰明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葆琼 林穗莹 郭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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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8331号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原告谢秀平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林穗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65号102房;罗杰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二街十一座二楼601房;岑旺卿,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西路72号1608房;郭泽贤,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7号一梯802房)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改判(1、重新确认被上诉人谢秀平与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的效力;2、如《物业租赁合同》无效的,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谢秀平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过错比例判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承担的返还租金的金额;3、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谢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谢秀平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葆琼请求:一、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谢秀平对上诉人张葆琼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谢秀平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把案件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37752021-05-0617:11:18:126(2020)粤0113民初8331号原告谢秀平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上诉人,送达,被上诉人,谢秀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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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636号原告刘光婷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李俊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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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63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刘光婷 被告- 岑旺卿 李俊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罗杰明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葆琼 林穗莹 郭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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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636号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原告刘光婷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李俊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林穗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65号102房;罗杰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二街十一座二楼601房;岑旺卿,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西路72号1608房;郭泽贤,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7号一梯802房)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改判(1、如涉案《物业装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刘光婷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过错比例判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承担的赔偿装修损失的金额;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光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光婷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葆琼请求:一、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光婷对上诉人张葆琼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光婷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杰请求:一、请求贵院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63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中要求“被告李俊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光婷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被告李俊杰以其家庭所有的财产对被告鑫龙业公司赔偿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内容;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把案件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37782021-05-0617:11:27:549(2020)粤0113民初9636号原告刘光婷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李俊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承担,被上诉人,番禺区,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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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633号原告刘光婷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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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6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刘光婷 被告- 岑旺卿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罗杰明 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葆琼 林穗莹 郭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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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633号郭泽贤、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原告刘光婷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郭泽贤,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南路228号华侨城7号一梯802房;林穗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65号102房;罗杰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北丽园二街十一座二楼601房;岑旺卿,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西路72号1608房)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一、请求改判(1、重新确认被上诉人刘光婷与上诉人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的效力;2、如涉案《物业租赁合同》确定无效的,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刘光婷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过错比例判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承担的返还租金的金额;3、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光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光婷承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葆琼请求:一、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光婷对上诉人张葆琼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光婷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把案件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539137772021-05-0617:11:24:133(2020)粤0113民初9633号原告刘光婷诉被告广州鑫龙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穗莹、罗杰明、岑旺卿、张葆琼、郭泽贤、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上诉人,刘光婷,被上诉人,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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