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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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6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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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61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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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4615号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玄飞、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刘玄飞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0284.96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刘玄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55.82元,由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刘玄飞负担2755.82元。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向刘玄飞迳付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96.86元,由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4396.86元,由刘玄飞负担800元。刘玄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向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迳付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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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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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615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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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61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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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4615号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玄飞、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张睿,审判员黄玮娜(主审)、审判员聂效,书记员为付红萍。请你于2020年9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参加二审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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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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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公告判决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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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22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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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221号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玄飞诉被告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玄飞支付赔偿金301276.2元。二、驳回原告刘玄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5.82元,由被告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5429元,原告自行负担2326.82元。上诉请求如下:一、撤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刘玄飞应获赔偿款为41485.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泽支付;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一审受理费。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你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六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3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0755-866088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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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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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2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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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22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刘玄飞 当事人- 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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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221号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玄飞诉被告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玄飞支付赔偿金301276.2元。二、驳回原告刘玄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5.82元,由被告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5429元,原告自行负担2326.82元。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2月2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春燕联系电话:0755-86608869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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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5 |
(2019)粤0305民初32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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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22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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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221号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玄飞诉被告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0755-2607984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221号广州市淦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玄飞诉被告深圳市嘉翔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深圳市十分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0755-2607984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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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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