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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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冰冰、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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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冰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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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雷、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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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岳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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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华、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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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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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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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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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利、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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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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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利与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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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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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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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2民初16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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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64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岳雷 被告-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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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岳雷与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周伟平、杨洁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712室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272(周)、0574-87412308(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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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2021)浙0212民初20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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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208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华 被告-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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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华与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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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3 |
(2021)浙0212民初16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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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64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岳雷 被告-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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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岳雷与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周伟平、杨洁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713室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272(周)、0574-87412308(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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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4 |
(2021)浙0212民初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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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88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冰冰 被告-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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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冰冰与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周伟平、杨洁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713室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272(周)、0574-87412308(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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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5 |
(2021)浙0212民初20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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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208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华 被告-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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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23日9: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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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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