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1972执7042号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锯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70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17 |
2 |
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10-26 |
3 |
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9-10-26 |
4 |
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9-10-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1972执7042号公告限制消费令(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70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7042号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6-25 |
2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判决公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之二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91350304MA3459WA30):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接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001.94元及利息(以76001.9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并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限,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接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774元、保全费790元(已由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9-01-07 |
3 |
(2018)月1972民初5840号裁定公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之一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91350304MA3459WA30):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5840号之一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予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就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11-17 |
4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应诉公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840号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91350304MA3459WA30):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镒佰链拉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货款协议书、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7007.62元及利息(以77007.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25元);2.被告厦门向鼎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8-2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