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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润德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11层8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5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8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田锋,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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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执3378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田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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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09
    2

    沙坪坝区立立钢模租赁站与卓礼春、夏永刚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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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6民初1015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沙坪坝区立立钢模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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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5-28
    3

    龚辉与范洪勇、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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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81民初277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龚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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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5-28
    4

    王珍全、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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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6362号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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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10
    5

    天津万盛同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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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民终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天津万盛同利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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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6-02
    6

    冯小红与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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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3718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冯小红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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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4-09
    7

    龙训科范洪勇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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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81民初6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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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02
    8

    重庆鑫瑞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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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7民初35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鑫瑞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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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3-11
    9

    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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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3民初363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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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2-04
    10

    北碚区向上木制品加工厂与苟松林何汶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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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9民初40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碚区向上木制品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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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3-01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151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被告-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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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2 (2016)川0107民初992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 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芝寿 第三人- 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龙坡区顺昌建筑设备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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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17-09-11
    3 (2016)川0107民初8629号 -

    原告- 高海舟 被告- 熊寿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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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G58 2017-03-30
    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 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芝寿 第三人- 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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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17 2017-03-16
    5 (2016)青2224民初11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 祁生录 被告- 青岛龙海建设集团刚察县分公司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措温波道路工程项目部 刘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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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G57 2016-10-3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川0107执52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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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执529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田锋 被告-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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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田锋申请执行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52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351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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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2

    (2021)川0107执3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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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执337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田锋 被告-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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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田锋申请执行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3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291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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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3

    (2019)川0107执447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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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执4471号 -

    当事人-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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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全勇、付生明其他案由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447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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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4

    (2018)渝0103民初15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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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51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李迪林起 被告-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卫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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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5134号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卫朝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迪林起诉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卫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5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卫朝军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迪林支付劳务费373012元;二、驳回原告李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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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5

    张芝寿上诉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区顺昌建筑设备租赁站、卫朝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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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民终285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上诉人- 案件张芝寿 被上诉人- 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顺昌建筑设备租赁站 卫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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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2850号案件上诉人张芝寿与被上诉人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区顺昌建筑设备租赁站、卫朝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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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6
    6

    (2018)川0107民初5834号原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勇、付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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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58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全勇 付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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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5834号原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勇、付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全勇、付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王全勇、付生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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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7
    7

    (2018)渝0103民初15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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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51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李迪林起 被告-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卫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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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5134号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卫朝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迪林起诉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卫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6215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装修工,2015年5月,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卫朝军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组织人员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装修幕墙(注:该工程系成都五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原告便组织工人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装修,于2016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期间,被告先支付了一部分生活费,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卫朝军给付工资,其均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2017年2月15日,原告方找到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卫朝军,通过对工程进行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所欠所有工人名单工作量及工资。后原告多次给被告方打电话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3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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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3
    8

    (2018)川0107民初58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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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58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全勇 付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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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5834号原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全勇、付生明共同归还5万元及利息3.6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24日暂时计算至2017年7月23日,应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全勇、付生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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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8
    9

    张芝寿上诉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区顺昌建筑设备租赁站、卫朝军劳动争议一案公告送达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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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民终2850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 案件张芝寿 被上诉人- 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顺昌建筑设备租赁站 卫朝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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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2850号案件上诉人张芝寿与被上诉人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区顺昌建筑设备租赁站、卫朝军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922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张芝寿与成都武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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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05
    10

    (2017)川0107民初2150号原告李德宝与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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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07民初21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李德宝 被告- 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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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2150号原告李德宝与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第三人王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德宝78224.14元;2.被告四川鑫润德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李德宝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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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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