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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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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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民终7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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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2 |
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饶超、四川修行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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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36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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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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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义罡、四川修行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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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36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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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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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定恒、四川修行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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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30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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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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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秦科、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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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4999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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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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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旭东、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汇朋德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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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742号之一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曾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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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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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明宽、何东、曾旭东、徐林第三人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汇彭德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市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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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4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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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8-10 | 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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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明志、余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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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41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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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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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明志、余琼英、何鹏、吴勇刚、曾旭东、徐林第三人乐山市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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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41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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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7-31 |
10 |
深圳新鸿兴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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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56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新鸿兴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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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20-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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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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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41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乐山市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满明志 余琼英 何鹏 吴勇刚 曾旭东 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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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4115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满明志、余琼英、何鹏、吴勇刚、曾旭东、徐林,第三人乐山市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102民初411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满明志、余琼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7345.62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利息、律师费合并计算,以1288.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288.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4288.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160.0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160.0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18159.2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何鹏、吴勇刚、曾旭东、徐林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鹏、吴勇刚、曾旭东、徐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满明志、余琼英追偿;三、驳回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被告满明志、余琼英、何鹏、吴勇刚、曾旭东、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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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2 |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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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4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乐山市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盛明宽 何东 曾旭东 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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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4112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盛明宽,何东,曾旭东,徐林,第三人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汇彭德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市正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盛明宽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237.49元,支付借款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第一笔以247.5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第二笔以247.5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第三笔以247.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第四笔以247.5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第五笔以2524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金额为人民币1,307.41元);2.判令被告盛明宽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何东、徐林、曾旭东对被告盛明宽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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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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