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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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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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137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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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4-09 |
| 2 |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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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190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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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10-14 |
| 3 |
张安刚、叶昌秀、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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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特1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张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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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19-06-05 |
| 4 |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杨华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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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43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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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2-25 |
| 5 |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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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4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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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20-01-19 |
| 6 |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杨华森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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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2375号 |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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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6-26 00:00:00 | 2018-10-31 |
| 7 |
蔡秀密与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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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6547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原告-蔡秀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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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17-12-22 |
| 8 |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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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23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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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08 | 2017-12-21 |
| 9 |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施巍峰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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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630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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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4-10 | 2017-05-31 |
| 10 |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蔡明要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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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286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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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12-14 | 2016-12-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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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4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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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款项240983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4元,由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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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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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33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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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3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运费9983035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5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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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 3 |
[裁判文书]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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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23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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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2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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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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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23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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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89944592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2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责令被告退换多扣服务费人民币11272.4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7年12月7日17时30分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三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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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3 |
| 5 |
[裁判文书]施巍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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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施巍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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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巍峰(身份证号3590021968****1024):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巍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4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施巍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付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款1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施巍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李美好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7、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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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施巍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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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施巍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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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巍峰(身份证号3505811984****121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巍峰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48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绿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消费款16万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3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五日承办法官:李美好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7、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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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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