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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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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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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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与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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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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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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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502执3563号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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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502民初853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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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8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 被告- 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 熊安宁 罗涛 岳柯 曾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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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2018)川1502民初853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502民初853号更正公告。公告如下:(2018)川15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公告中第一至二排“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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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2 |
(2018)川1502民初853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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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8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 熊安宁 罗涛 岳柯 曾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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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853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贷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截止2017年12月21日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8761.67元,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8%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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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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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7411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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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7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 熊安宁 罗涛 岳柯 曾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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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7411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诺华广告有限公司、熊安宁、罗涛、岳柯、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市洪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借款本金2898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为:截至2018年7月2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983273.90元,从2018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73%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笃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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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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