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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海物流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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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武功山大道244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谭云涛、侯玉等与谭云涛、侯玉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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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民辖终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侯玉
    谭云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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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3-01
    2

    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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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2民初4792号之一 保险纠纷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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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2021-03-24
    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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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终326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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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1-22
    4

    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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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926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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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1-07
    5

    骆垠旭、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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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87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骆垠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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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1-07
    6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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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辖终2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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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9 2020-12-03
    7

    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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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6民初1996号 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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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0-12-07
    8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蓝海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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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2民初479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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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1-03-24
    9

    严永有、陆华平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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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64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严永有
    陆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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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1-01-08
    10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物流分公司与南昌蓝海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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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12民初2936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物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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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2-1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闽民终115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福建省龙岩市龙物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省星虹燃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戴美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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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G60 2019-05-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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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92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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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03元,由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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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2

    上诉人骆垠旭与被上诉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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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民终87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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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上诉人骆垠旭与被上诉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863元,由骆垠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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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3

    原告骆垠旭因与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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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骆垠旭 当事人-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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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垠旭因与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赣01民初23号判决。现上诉人骆垠旭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各方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9)赣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王晶晶汪灏黄莎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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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4

    原告严永有、陆华平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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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陆华平 严永有 当事人-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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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永有、陆华平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张广金李阳联系电话:0791-88162631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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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5

    原告骆垠旭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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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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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原告骆垠旭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骆垠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骆垠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联系人:王晶晶汪灏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联系电话:0791-8816261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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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7
    6

    原告严永有、陆华平与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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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陆华平 严永有 当事人-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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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严永有、陆华平与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赣0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永有、陆华平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19元,由原告严永有、陆华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19元【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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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3
    7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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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执异30号 -

    原告- 的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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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19)赣0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丽都”小区1#楼103、19#楼201、301室的查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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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0
    8

    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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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2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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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赣01民初20号判决。现上诉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各方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9)赣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案涉东方丽项目中1800万投资收益转让是既成事实,合法有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联系人:胡朋刘仁平涂萌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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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2
    9

    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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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2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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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所涉全部标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交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联系人:胡朋刘仁平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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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0
    10

    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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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2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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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20号】,原告诉请如下:1.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中执字第497-3号执行裁定书,立即停止对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安泰·东方丽都”项目投资收益款1200万元作为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不将其作为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财产,不对其采取执行行为、措施;2.针对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配所得的11间门面房中的3号楼102、105,4号楼103、104,17号楼104、105,解除对其中两间的查封,并停止对该两间门面房的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3.确认上述房屋属原告所有,第三人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日 联系人:胡 朋 张少丽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邮政编码:330029 联系电话:0791-88162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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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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