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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弘环境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舜江路683号13层1306-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5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小龙、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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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民终44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赵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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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3-09
    2

    赵小龙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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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34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赵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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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1-02
    3

    绍兴市德伊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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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3814号之一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绍兴市德伊轻质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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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09-29
    4

    淮安市正达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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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83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淮安市正达门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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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10 2020-04-17
    5

    赵小龙、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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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民终5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赵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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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3 2020-03-23
    6

    陈彩祥、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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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016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陈彩祥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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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2-25 2020-03-09
    7

    赵小龙、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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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64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赵小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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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1-03
    8

    严玉娟与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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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0480号 劳动争议

    原告-严玉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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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02 2019-12-09
    9

    娄梦依、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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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执恢1209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娄梦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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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2019-11-21
    10

    徐毓、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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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执恢1210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徐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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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2019-11-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10166号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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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016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陈彩祥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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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彩祥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01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16年1月4日到2018年4月16日。工资实发每个月7500元,申请补偿金两个半月18750元;2、劳动仲裁金额和公司工资单金额有差距公司原来未发工资是53897.32元,劳动仲裁只有40975元(已领),相差金额是12922.32元;3、发票报销,没有实付报销款2017年1月17日1615元,2017年2月7日675元,2017年4月5日1745元。2017年5月9日4930.61元,2017年5月至11月6610.07元,合计总金额15575.68元。以上合计4724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冯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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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4
    2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4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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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40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徐毓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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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徐毓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406号,申请人主要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6年11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的社会保险,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9年01月31日0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1楼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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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8
    3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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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3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严玉娟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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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严玉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3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3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要点: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严玉娟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工资43567.5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如不服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32号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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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5
    4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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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3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严玉娟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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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严玉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32号),申请人请求1、自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工资总额62217.66元,2、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6个月社保补交额5760.58元,3、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2.5个月共计12500元,4、拖欠工资赔偿金15554.4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8年11月22日09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一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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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1
    5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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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赵亮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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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赵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要点: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赵亮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工资25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如不服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6号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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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9
    6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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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杜小红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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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杜小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要点: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杜小红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工资2459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00元。如不服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77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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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9
    7

    (2018)浙0602民初1984号原告陈泉龙诉被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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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198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陈泉龙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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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泉龙与被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泉龙支付劳务费414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6元,由被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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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3
    8

    (2018)浙0602民初5566号原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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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5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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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56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180467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10:00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蒋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云根、孙云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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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7
    9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1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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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19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毕雄明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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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毕雄明等10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197号,10位申请人主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工资共计619994.21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8年07月18日15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1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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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7
    10

    (2018)浙0602民初1984号原告陈泉龙诉被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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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198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陈泉龙 被告- 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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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绍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泉龙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98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414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6日9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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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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