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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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全与许本玖、许树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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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胡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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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与张高易,张高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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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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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徐启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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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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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行无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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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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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洪楷与重庆玮吉物流有限公司,唐东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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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洪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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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顺兰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建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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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吴顺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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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朝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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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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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孙宗香,王玉兰等与叶万红,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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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孙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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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东与樊登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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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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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杨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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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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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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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9民初36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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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360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苏琳 被告- 姚昌保 张永森 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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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9民初3607号姚昌保、张永森、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琳诉被告姚昌保、张永森、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26.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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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2 |
(2019)渝0109民初36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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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36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杨 被告- 姚昌保 张永森 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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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9民初3610号姚昌保、张永森、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杨诉被告姚昌保、张永森、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074.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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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3 |
(2019)渝0109民初35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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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359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袁光秀 被告- 姚昌保 张永森 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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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9民初3597号姚昌保、张永森、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光秀诉被告姚昌保、张永森、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驰畅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00.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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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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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50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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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50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重庆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忠平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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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8民初5040号陈忠平: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427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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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5 |
(2017)渝0103民初11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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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28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重庆兴洋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龙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张帮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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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1281号张帮国: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洋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龙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乔传磊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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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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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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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5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许洪仁 被告- 谢开清 万继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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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3596号被告谢开清,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农坝3组4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10216651。被告万继秀,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农坝3组4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6409146727。本院受理原告许洪仁诉被告谢开清、万继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谢开清、万继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7)渝0112民初135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及鉴定费;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濛联系电话:(023)671775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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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7 |
(2018)渝0109民初80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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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80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苏琳 被告- 张永森 姚昌保 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驰骋运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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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8067号张永森、姚昌保、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驰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琳诉被告张永森、姚昌保、重庆市华运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驰骋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4726.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8日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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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8 |
(2017)渝0112民初13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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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5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许洪仁 被告- 谢开清 万继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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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3596号被告谢开清,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农坝3组4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10216651。被告万继秀,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农坝3组4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6409146727。本院受理原告许洪仁诉被告谢开清、万继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谢开清、万继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洪仁201029元;二、驳回原告许洪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谢开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濛联系电话:(023)671775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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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9 |
(2017)渝0107民初20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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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08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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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07民初2081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4222N。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琳,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10号2幢13-11,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911211688。被告:罗亚利,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10组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903107525。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罗亚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德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俊、汤世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亚利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死者肖坤珍的法定受益人支付垫付款(包含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10750.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3日,被告驾驶渝AXT316号小型轿车沿江津区滨江新城西江大道从江津方向往西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江大道金科红绿灯路段时,撞倒前方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由肖坤珍骑的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肖坤珍经江津区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巡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肖坤珍负次要责任。此后,肖坤珍的家属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和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11306号判决书,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肖坤珍的法定受益人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10750.7元。原告已于2016年1月29日向肖坤珍的法定受益人赔付110750.7元。被告在驾驶过程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甲基苯丙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经原告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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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10 |
(2017)渝0107民初20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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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081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罗亚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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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20816号罗亚利:本院受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西彭法庭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9:30在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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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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