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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客文化

    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5-4】2号楼3层3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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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执25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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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06-03 2019-09-16
    2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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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4民初77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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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8-12-17 2019-06-03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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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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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2018)闽06破申3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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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4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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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99-12-31
    5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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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6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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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7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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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8 (2017)京03民初3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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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9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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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9-12-31
    10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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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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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锦江77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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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7793号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承租权的协议》于2018年6月2日解除;二、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费用35359.28元,支付滞纳金523.22元,并以35359.28元为基数,按每日0.03%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三、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5872.5元;四、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空置期租金损失违约金40002.23元,该款项以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应当退还的保证金50982元中予以冲抵;五、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应向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复原工程费52842.48元,该款项以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余额10979.77元抵扣后,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还应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复原工程费41862.71元;六、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5500元、律师费5000元;七、被告北京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八、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982元;九、驳回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元,由被告成都摩登女王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艺客文化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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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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