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执异9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7 | 2021-06-02 |
2 |
朱芷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异1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朱芷宜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6-02 |
3 |
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执异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6-02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翁嘉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5执异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
展开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17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执复7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9 |
6 |
翁嘉炜、陈伟、陈鹏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5执异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翁嘉炜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12-21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翁嘉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执复5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1-03 |
8 |
赵喜万与黄创辉、黄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3民初153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赵喜万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7-01 |
9 |
原告李培荣诉被告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25651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李培荣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12-23 |
10 |
李培荣与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256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培荣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12-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喜万 被告- 黄创辉 黄锡亮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9-01-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粤0304执10216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4-10 | 详情 |
2 | (2019)粤0304执10216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民初7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黄创辉 朱芷宜案外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民初780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终止(2017)粤01民初82号【执行案号(2018)粤01执3905号】中对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70467815837账户内人民币965705.79元租金价款的执行;2.确认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70467815837账户内人民币965705.79元租金价款归原告所有,并将该部分租金价款归还予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本院第五十九法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大楼东区59法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25 |
2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1执39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 黄创辉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朱芷宜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1执3905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2018)粤01执3905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3905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告知书和(2018)粤01执3905号之九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7750564-8)及其法定代表人黄锡亮(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09042973)、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147304554457)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创波(身份证号码:440582198011102919)、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5297J)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创辉(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07302932)、黄创辉(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07302932)、朱芷宜(身份证号码:34032219780718386X)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告知书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的288套房产,上述房产均为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拍卖成交款大部分已优先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作为借款本金清还。因拍卖的房产中可能存在租赁户所缴纳的押金需退还,故在拍卖成交款中留存480万元作为租户押金退还的预留款。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清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请求将此480万元作为清还借款本金划付申请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其作为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具优先受偿权。在拍卖成交款中原留存的480万元,是因拍卖的房产中可能存在租赁户所缴纳的押金需退还,从保障租赁户权益角度考虑而预留。在分配完毕执行拍卖款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完毕清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划付此留存的48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拟将此款划付申请执行人。特此告知。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18)粤01执3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1 |
3 |
(2018)粤0303民初15318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3民初153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喜万 被告- 黄创辉 黄锡亮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黄锡亮、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赵喜万诉被告黄创辉、黄锡亮、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06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注:本公告应于2019年04月23日前刊登于《本院网站》,逾期不刊登的后果将由赵喜万自行承担。法院联系人:周亮电话:0755-25038114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
展开
|
2019-04-10 |
4 |
(2018)粤0304民初25651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256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培荣 被告-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黄创辉 朱芷宜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25651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培荣诉你与黄创辉、朱芷宜、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日(本公告于当天公布于法院外网) 收起
...
展开
|
2018-08-1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