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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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喜梅、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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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8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邹喜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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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3 |
2 |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庄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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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02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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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18 |
3 |
毛海礁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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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6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毛海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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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6 |
4 |
萧某燕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强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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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4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萧某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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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12 |
5 |
庄倩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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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98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庄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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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7-12 |
6 |
郑红梅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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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74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郑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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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4-25 |
7 |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ZUNAIDBU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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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特143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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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1 |
8 |
李军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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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4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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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5 |
9 |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李俊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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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27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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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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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云飞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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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05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麦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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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5-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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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3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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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244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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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244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莫少雨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滨海分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32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转普裁定书、微法院注册指引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4日15时35分在粤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联系人:张艳、李秋珊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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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4 |
2 |
(2021)粤0305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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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74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分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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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748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扬诉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扬退还课程费16350元及教育贷款利息2322元;二、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扬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63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5.68元,由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刘扬。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傅淑贞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0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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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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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00号张欢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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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00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欢 被告-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分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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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700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分公司: 本院受理张欢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70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欢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22日签订的注册号为GZ05N06499的注册类别为“Deluxe”的《个人合同》;二、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欢返还费用107612元及利息,利息以107612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欢返还费用19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8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张欢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40元,原告张欢负担792元,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负担3148元;保全费1430元,原告张欢负担287元,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负担114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216862021-08-1716:38:18:0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1700号张欢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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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4 |
(2021)粤0305民初100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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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014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周莉芳 被告-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海珠分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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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014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海珠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莉芳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海珠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5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杨天舒联系电话:0755-8660942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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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5 |
(2021)粤0305民初4806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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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80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剑超 被告-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海珠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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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806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海珠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剑超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海珠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9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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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6 |
(2021)粤0305民初54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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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445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汤玉芬 被告-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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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445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玉芬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杨天舒联系电话:0755-8660942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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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7 |
(2021)粤0106民初2057号李慧萍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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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57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慧萍 被告-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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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57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分公司:本院受理的李慧萍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学费31980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315672021-03-1516:35:45:647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2057号李慧萍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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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8 |
(2021)粤0106民初2058号林映宜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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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5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映宜 被告-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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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58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本院受理的林映宜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314432021-03-1516:02:27:760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2058号林映宜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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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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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56号陈莹莹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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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5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莹莹 被告-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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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56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本院受理的陈莹莹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315282021-03-1516:32:48:191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2056号陈莹莹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民田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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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10 |
(2021)粤0106民初2055号吴俊敏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太古城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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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55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俊敏 被告-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太古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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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55号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太古城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吴俊敏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太古城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学费92125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315562021-03-1516:34:33:906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2055号吴俊敏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太古城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太古城分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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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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