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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王牌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浦路90号A栋、B栋一层三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81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7

    法律诉讼8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明电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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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10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明电环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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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2-26
    2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明电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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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10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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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2-26
    3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董俊章、彭细祥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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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27300、27347、 27349、27350号 劳动争议

    原告-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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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24
    4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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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361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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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27
    5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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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362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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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27
    6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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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364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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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27
    7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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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363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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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27
    8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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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360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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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27
    9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利致企业管理咨询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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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58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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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2021-01-07
    10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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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6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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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0-12-08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6民初54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裕田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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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8-12
    2 (2018)粤0306民初54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裕田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田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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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30 2018-03-18
    3 (2016)粤0305民初7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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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G96 2017-07-02
    4 (2017)粤0306民初558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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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17-05-26
    5 (2016)粤0305民初7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东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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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21 2016-08-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958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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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58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利致企业管理咨询商行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昊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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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9581号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利致企业管理咨询商行、深圳市腾隆信贸易有效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昊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利致企业管理咨询商行、深圳市腾隆信贸易有效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昊亦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19581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终1958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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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2

    (2020)粤1972执10361、10362、10364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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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361、10362、1036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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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0361、10362、10364号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19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19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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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4
    3

    (2020)粤1972民初3706号之一公告民事裁定书(深圳市陌陌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琼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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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70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泰硅胶有限公司 重庆路哲文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陌陌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琼诚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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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706号之一深圳市陌陌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琼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泰硅胶有限公司、重庆路哲文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陌陌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琼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3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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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4

    (2020)粤1972民初3706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深圳市陌陌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琼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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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70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泰硅胶有限公司 重庆路哲文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陌陌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琼诚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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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3706号深圳市陌陌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琼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隆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泰硅胶有限公司、重庆路哲文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陌陌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琼诚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称,2018年8月31日,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230960200320620180831248712605的电子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前原告向承兑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后收到拒付通知。至今,九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汇票承兑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九被告连带支付商业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2.九被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九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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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5

    (2019)粤1972民初10572号之一(判决: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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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7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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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72号之一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二、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4元,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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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6

    (2019)粤1972民初10566号之一(判决: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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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6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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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66号之一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056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二、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4元,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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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7

    (2019)粤1972民初10564号之一(判决: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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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6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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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64号之一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二、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4元,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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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8

    (2019)粤1972民初10563号之一(判决: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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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6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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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63号之一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056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二、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4元,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卓越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金诚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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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9

    (2019)粤1972民初10561号之一(判决: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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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6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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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10561号之一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05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二、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润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4元,由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迈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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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10

    (2019)粤0306执120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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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120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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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2051号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王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44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20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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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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