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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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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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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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肖巧丽、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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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肖巧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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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秦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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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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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凯黑贸易有限公司、秦剑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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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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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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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浙0602民初11771原告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秦剑锋、朱垒、肖巧丽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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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17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朱垒 肖巧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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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秦剑锋(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8****2194):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朱垒、肖巧丽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44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10.44%为限);二、被告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律师费8560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87100元;三、被告秦剑锋、朱垒、肖巧丽对被告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02元,由原告负担77元,四被告负担23525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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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 2 |
(2018)浙0602民初11771号原告绍兴市玉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秦剑锋、朱垒、肖巧丽买卖合同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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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17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肖巧丽和 朱垒秦建锋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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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朱垒(3206831981****6253)秦建锋(3206821988****2194)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玉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肖巧丽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17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40000元并按月利率0.87%支付自2017年11月12日自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南通凯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理费85600元,赔偿诉讼保全担保费2880元、交通费5000元;3、被告秦建锋、肖巧丽、朱垒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周晓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忠仙、人民陪审员王惠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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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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