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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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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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65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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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655号原告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租赁合同押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原告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租赁合同押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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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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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6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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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665号原告三亚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30000元及利息42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暂计算至起诉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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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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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3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亚丽菓菓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 三亚丽菓菓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 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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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395号原告三亚丽菓菓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蔬菜、水果等货款870000元及暂计利息5000元(计算方式为:以87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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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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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亚义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三亚义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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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394号原告三亚义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亚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蔬菜、水果等货款1246241元及暂计利息5000元(计算方式为:以1246241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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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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