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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36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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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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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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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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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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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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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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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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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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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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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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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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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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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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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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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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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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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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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管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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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粤06民终44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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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范伟波 被告- 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 范伟明以 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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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终449号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范伟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范伟明以及原审第三人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4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赔偿律师费150000元;四、范伟明、范伟波、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45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579元,由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负担953元,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范伟明、范伟波、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79元,由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负担2900元,范伟波负担211679元。因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范伟波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79元,其分别多预交的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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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5
    2

    (2016)粤06民终44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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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终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范伟波 被上诉人- 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 范伟明以 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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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终449号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范伟波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范伟明以及原审第三人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4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赔偿律师费150000元;四、范伟明、范伟波、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45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579元,由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负担953元,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范伟明、范伟波、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79元,由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负担2900元,范伟波负担211679元。因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范伟波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79元,其分别多预交的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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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5
    3

    (2016)粤06民终44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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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终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范伟波 被上诉人- 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 范伟明 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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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终449号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范伟明、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范伟波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壹达莱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范伟明、江西省广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荧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449号案件民事传票和上诉人范伟波提供的证据,内容如下:案号为(2016)粤06民终449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6年5月24日9时00分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1审判庭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卢海,代理审判员李炜、刘全志,书记员何斯棋。上诉人范伟波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为合同编号分别为RE12032801、RE10111801、RE09101602的购销合同叁份;编号分别为No.0004637、No.0000914、No.0005671、No.0007861、No.0004619、No.0000285、No.0004135、No.0004102、No.0004092、No.0005240、No.0008047的送货单拾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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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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