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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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利群、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博瀚纸箱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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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457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再审申请人-朱利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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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3 |
2 |
周晓素、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博瀚纸箱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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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452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再审申请人-周晓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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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23 |
3 |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宝璐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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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恢5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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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5 |
4 |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叶印佳文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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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恢5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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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5 |
5 |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乾驰厨具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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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恢5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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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5 |
6 |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美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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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恢5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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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5 |
7 |
朱利群、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博瀚纸箱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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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168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朱利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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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1-14 |
8 |
周晓素、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博瀚纸箱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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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170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周晓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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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1-14 |
9 |
周晓素、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博瀚纸箱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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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782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周晓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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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2-13 | 2019-07-01 |
10 |
朱利群、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博瀚纸箱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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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7819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朱利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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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2-13 | 2019-05-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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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勤波、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叶可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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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79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勤波 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 张春威 叶可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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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797号孙勤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勤波、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叶可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1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勤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勤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叶可峰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孙勤波的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勤波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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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2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钢等四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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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63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银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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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639号王银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1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的逾期利息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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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3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正伦光电有限公司、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叶可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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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68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正伦光电有限公司 及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 张春威 叶可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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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684号宁波正伦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及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叶可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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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4 |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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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63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银钢 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 张春威 叶可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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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2639号王银钢、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张春威、叶可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信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十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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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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