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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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鱼卫水罚﹝2021﹞1号 | 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柳州市鸿源水务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龙江村委,法定代表人:张洪武,男,汉族,联系电话:17344239243)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水厂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上事实有:1.2020年12月30日现场笔录1份(编号:2005505)复印件;2.2020年12月30日现场采样视频光盘1份3.《生活饮用水(出厂水)检验报告》(NO:LZ-20111)1份4.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鱼卫公检告[2021]001号);5.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120006);6.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像截图照片5张;7.张洪武的授权委托书1份;8.张洪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9.梁家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0.2021年3月16日梁家田询问笔录1份;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3.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14.《柳州市鸿源水务有限公司龙江水厂水质处理剂投加检测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15.《柳州市鸿源水务有限公司龙江水厂水质监测报告》原件3份。你水厂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罚款于你水厂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柳州西江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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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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