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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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希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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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异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楼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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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5 |
2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金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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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14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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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8-17 |
3 |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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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恢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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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3-25 |
4 |
杜国贤、单玉红、安徽布雷斯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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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55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杜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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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3-25 |
5 |
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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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恢37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蒋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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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03 |
6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蒋顺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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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10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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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0-24 |
7 |
杜国贤与单玉红、安徽布雷斯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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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27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杜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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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7-04 |
8 |
蒋顺高、陈文芳、李顺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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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3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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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12-28 |
9 |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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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59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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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20-07-23 |
10 |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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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59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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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19-02-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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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83执149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2 | (2019)浙0783执550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4 | 详情 |
3 | (2018)浙0782执7714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6 | 详情 |
4 | (2018)浙0783执184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2 | 详情 |
5 | (2018)浙0783执184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2 | 详情 |
6 | (2018)浙0783执134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5 | 详情 |
7 | (2017)浙0783执746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30 | 详情 |
8 | (2017)浙0783执628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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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单玉红、安徽布雷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布雷顿公司)、东阳市布雷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布雷顿公司)、蒋顺高、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呔狼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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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27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杜国贤 被告- 单玉红 安徽布雷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东阳市布雷顿服饰有限公司 蒋顺高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周琳琳 周宏新 陈文芳 王姗姗 东阳市吴宁嘉涛服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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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2708号单玉红、安徽布雷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布雷顿公司)、东阳市布雷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布雷顿公司)、蒋顺高、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呔狼公司)、周琳琳、周宏新、陈文芳、王姗姗、东阳市吴宁嘉涛服装店(以下简称东阳嘉涛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杜国贤为与被告单玉红、安徽布雷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布雷顿公司)、东阳市布雷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布雷顿公司)、蒋顺高、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呔狼公司)、周琳琳、周宏新、陈文芳、王姗姗、东阳市吴宁嘉涛服装店(以下简称东阳嘉涛服装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单玉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杜国贤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184.20万元(已算至2019年6月24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布雷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布雷顿服饰有限公司、蒋顺高、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周琳琳、周宏新、陈文芳、王姗姗、东阳市吴宁嘉涛服装店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单玉红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00元,由原告杜国贤负担400元,被告单红玉负担34000元,被告安徽布雷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布雷顿服饰有限公司、蒋顺高、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周琳琳、周宏新、陈文芳、王姗姗、东阳市吴宁嘉涛服装店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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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顺昌、金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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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李顺昌 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金美珍 李晓波 金静 蒋顺高 陈文芳 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 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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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5号李顺昌、金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顺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42050元、违约金54358元(利息已自2017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违约金已自2016年5月30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顺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13284元,由被告李顺昌负担,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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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顺昌、金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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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李顺昌 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金美珍 李晓波 金静 蒋顺高 陈文芳 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 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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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1号李顺昌、金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85850元、违约金108717元(利息已自2017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违约金已自2016年5月30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李顺昌、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1元,由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顺昌、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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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李顺昌、金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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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昌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金美珍 李晓波 金静 蒋顺高 陈文芳 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 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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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5号李顺昌、金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昌、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李顺昌返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按约定月利率支付利息42050元(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月10日),支付违约金54358元(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1月10日)并按以上利率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李顺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3、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金美珍、金静、李晓波、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法特领带厂、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许嘉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9时15分,开庭地点在横店法庭第2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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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李晓波、金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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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昌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金美珍 李晓波 金静 蒋顺高 陈文芳 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 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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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1号李晓波、金静: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昌、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按约定月利率支付利息85850元(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月10日),支付违约金108717元(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1月10日)并按以上利率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3、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金美珍、李顺昌、金静、李晓波、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法特领带厂、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许嘉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横店法庭第2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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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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