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317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6年1月,你单位“康康谷”项目售楼部建设完毕投入使用。售楼部建造成本为5620902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6年度房产税,共计少缴纳2016年度房产税43280.95元。2.2016年4月,你单位在“老带新”促销活动中按照介绍成功每套给予老客户1万元超市卡作为奖励,共计16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1,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43280.95元处以50%的罚款计21640.48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2,对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2000元处以50%的罚款计1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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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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