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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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洪业、中山市粤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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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洪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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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粤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富太等与刘洪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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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粤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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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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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山市粤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刘富太、张显政与被告刘洪业,第三人绵阳正东兴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正东粤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秦伟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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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83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富太 张显政 中山市粤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绵阳正东兴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正东粤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洪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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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8335号原告中山市粤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刘富太、张显政与被告刘洪业,第三人绵阳正东兴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正东粤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秦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绵阳正东粤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股东(三原告和第三人1)已转入其账户的首期注册资本95万元转入第三人2银行账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将于2019年6月6日9:30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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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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