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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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异145号广州市商业银行西关支行与广州市荔湾印刷厂借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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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异145号 | - |
原告- 广州市商业银行西关支行 当事人- 广州市荔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飞龙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坦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昕荔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广州市荔湾印刷厂 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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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执异145号广州市昕荔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商业银行西关支行与广州市荔湾印刷厂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05)荔法执字第1124号】中,申请人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依法追加荔源集团公司、飞龙公司、桥中服务中心、坦尾联社、坦尾居委会为(2005)荔法执字第112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无偿接受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南路红楼街17、19号房产(其中17号为职工宿舍面积为4902平方米和19号为卫生、文化用房面积合计为7504平方米)的价值范围以及出租该房产、荔湾印刷厂工业区停车场(面积为2000平方米)收取的租金【48173664元租金(按照22元每平方米从2007年7月27日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之后按照该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荔湾印刷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请求依法追加昕荔印刷公司为(2005)荔法执字第112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其对荔湾印刷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广州市荔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飞龙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桥中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坦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坦尾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州市昕荔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为(2005)荔法执字第1124号案被执行人的全部申请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联系人:林惠卿、林凯琳联系电话:83006146、83006106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3679752020-06-0414:05:10:102(2020)粤0103执异145号广州市商业银行西关支行与广州市荔湾印刷厂借款纠纷一案广州市,执行,荔湾区,桥中,印刷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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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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