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467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自成立之日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于2018年5-7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合计金额6553692.84元,合计税额1048590.77元,价税合计7602283.61元。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情况如下:2018年5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5242505-15242508,合计金额16732.76元,合计税额2677.24元,价税合计19410元。当月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677.24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2677.24元;2018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5242509-15242512,合计金额39103.44元,合计税额6256.56元,价税合计45360元。当月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6256.56元,进项税额5561.38元,应纳税额695.18元。但经电子底账系统查询该公司在所属期内没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记录。以上税款均已缴纳入库。2018年7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发票代码:3300171130,发票号码:01641246-01641270,发票代码3300174130,发票号码22372665-22372689,发票代码3300181130,发票号码15242513-15242529,合计金额6497856.64元,合计税额1039656.97元,价税合计7537513.61元,未作纳税申报。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方式均无法找到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你单位已于2018年8月2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0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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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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