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市督局市监四罚处字〔2019〕120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行为处:罚款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行为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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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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