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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峰巅贸易有限公司芳邻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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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38号自编17号101-102(不可作厂房使用)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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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9]3764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峰巅贸易有限公司芳邻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28Y6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38号自编17号101-102(不可作厂房使用)负责人:钟丽华经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9月11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38号自编17号101-102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雙喜牌香烟””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违法所得认定为4698.55元,经营总额认定为49409.5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你单位提交的《广州峰巅贸易有限公司芳邻便利店2019年09月11日现场检查时摆售的烟草制品清单》等。2019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9)第0201909050000179-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一般,本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98.55元;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698.55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020-34372394)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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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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