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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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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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宝兴科技有限公司 徐山 康媛媛 王阳 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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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们、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897369.28元、利息507177.07元、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0897369.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的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复利(复利以尚欠利息507177.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的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王阳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侧东海丽景花园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宝兴科技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65.9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61465.92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五被告连带负担161365.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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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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