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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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华基与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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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梁华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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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05 |
2 |
(2019)粤0304执30933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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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0933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齐珍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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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30 |
3 |
梁华基、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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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4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梁华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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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3 |
4 |
东港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巍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巍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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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69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东港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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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1-07-27 |
5 |
宋秋琳、深圳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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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048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宋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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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27 |
6 |
濮恂、东港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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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辖终34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濮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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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20-01-03 |
7 |
梁华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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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2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梁华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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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10-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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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093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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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65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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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54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德佑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港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巍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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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549号之一深圳市巍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德佑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瞿绍发、宋辉、濮恂、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东港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5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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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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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44号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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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44号 | - |
原告- 梁华基 当事人- 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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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244号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宋辉、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何伟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梁华基与你方借款纠纷执行追加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执异1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梁华基撤回对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动力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何伟平的追加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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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3 |
(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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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梁华基 被告- 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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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梁华基与被告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利息13万元(按年息18%从2020年5月3日起计至2020年8月2日,200万*18%÷12*3=9万,从2020年8月3日暂计至2020年9月2日,200万*24%÷12=4万),利息应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上述1-2项合计213万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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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4 |
(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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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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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梁华基与被告深圳中鑫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85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利息13万元(按年息18%从2020年5月3日起计至2020年8月2日,200万*18%÷12*3=9万,从2020年8月3日暂计至2020年9月2日,200万*24%÷12=4万),利息应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上述1-2项合计213万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14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王靖妮电话:8660817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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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5 |
(2020)粤03执51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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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1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华基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宋辉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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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105号宋辉、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梁华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57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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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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