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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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占恩与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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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55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胡占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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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5-12 |
2 |
胡占恩与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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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5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胡占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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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5-12 |
3 |
邓冬梅、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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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特132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邓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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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9 |
4 |
方文锋、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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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702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文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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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5 |
5 |
许美清、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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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特127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许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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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02 |
6 |
吕海浜、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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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特1225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吕海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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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2 |
7 |
刘华英、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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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特1261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刘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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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1 |
8 |
徐柱新、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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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特117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徐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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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02 |
9 |
林秀云、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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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特1114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林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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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02 |
10 |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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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6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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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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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5民初82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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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9-01-01 |
2 | (2017)粤0305民初82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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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3G16中缝 | 2018-03-06 |
3 | (2017)粤1972民初756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被告-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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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1-09 |
4 | (2017)粤1972民初756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被告- 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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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28 |
5 |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玮珊 被告- 宋俊杰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绿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赵慧 宋俊超 熊昕曜 宋淑苹 沙利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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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6-10-16 |
6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玮珊 被告- 宋俊杰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绿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赵慧 宋俊超 熊昕曜 宋淑苹 沙利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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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6-10-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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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570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1 | 详情 |
2 | (2019)粤0305执1269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4 | 详情 |
3 | (2018)粤0304执41382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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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57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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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70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方文锋 被告-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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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702号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方文锋与你(单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40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7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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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2 |
(2019)粤0305执12699号公告限高、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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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6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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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2699号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2699号执行裁定书(查冻扣)、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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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3 |
(2019)粤0305执1269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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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6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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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2699号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5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26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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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4 |
(2019)粤03民终10507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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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5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宋俊杰 当事人-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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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10507号宋俊杰: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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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5 |
(2019)粤1972民初12607号宋俊杰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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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60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方文锋 被告- 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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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607号宋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方文锋诉被告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佶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宋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1972民初7560号。本院作出(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方文锋的起诉后,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9民终3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一民事裁定,方文锋与宋俊杰、德兴公司之间的争议指令本院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12.16)、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各一份。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九鼎公司、天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合法持有的德兴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九鼎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30000000元并具体约定了支付方式。因九鼎公司的原因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九鼎公司应赔偿原告为履行本协议所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如九鼎公司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每延迟支付一日,按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九鼎公司迟延支付超过30个工作日,则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款项不予退还;天佶公司同意为九鼎公司履行本协议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等。2013年8月15日,九鼎公司、泰宇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为了办理工商变更过户登记,九鼎公司指定由泰宇公司作为登记受让方,三方一致同意,泰宇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与原《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原《股权转让协议》为准,泰宇公司与九鼎公司连带对原告承担原《股权转让协议》付款义务。2014年3月31日,原告与泰宇公司、天佶公司、宋俊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德兴公司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过户到泰宇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天佶公司承诺在原告过户前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股权转让款,原告在收到该笔股权转让款后协助泰宇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并约定了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天佶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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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6 |
(2019)粤03民终10507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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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5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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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10507号宋俊杰: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十四点三十分在第二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王德军、岳再兰、翟墨,书记员:黎国玲。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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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7 |
(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三(上诉)——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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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56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方文锋 被告- 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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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三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文锋诉被告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1972民初7560号裁定书,请求:一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该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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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8 |
(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二(上诉)——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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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56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方文锋 被告- 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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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二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宋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方文锋诉被告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1972民初7560号裁定书,请求:一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该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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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
9 |
(2017)粤0304民初12105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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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10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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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105号之一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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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10 |
(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一(裁定)——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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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56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方文锋 被告- 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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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一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宋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方文锋诉被告深圳九鼎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75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方文锋的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方文锋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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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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