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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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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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行初974号 | - |
原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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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6-22 | 2021-10-04 |
2 |
沈某、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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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16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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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8 |
3 |
陆荣大、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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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保50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陆荣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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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0 |
4 |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岳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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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民初10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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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12 |
5 |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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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民终139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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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14 |
6 |
周泉与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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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行初66号 | 行政处罚 |
原告-周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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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6 |
7 |
张宇胜、吴丽娟等与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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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行初65号 | 行政处罚 |
原告-吴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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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6 |
8 |
冯超与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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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行初64号 | 行政处罚 |
原告-冯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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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6 |
9 |
敖剑平、陈严平等与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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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行初63号 | 行政处罚 |
原告-敖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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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6 |
10 |
杭州双轮水泵销售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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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民初2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双轮水泵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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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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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212民初1378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下城区满安建材经营部 被告- 陈瑞安 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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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5-24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下城区满安建材经营部 被告- 陈瑞安 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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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8-0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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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2民初3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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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2民初33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鲍金来 被告- 唐子浩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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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2民初3313号唐子浩:本院受理告鲍金来诉被告唐子浩、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唐子浩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二、判令被告唐子浩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431元(暂算至2021年6月25日,自2021年6月26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LPR利率另计)暂合计106431元;三、判令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欠付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9日9:00,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由审判员李益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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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原告韩国平与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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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16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韩国平 当事人-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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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166号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韩国平诉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9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国平劳务款1720000元;二、驳回原告韩国平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80元,由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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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3 |
原告韩国平与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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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15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韩国平 当事人-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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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9159号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韩国平诉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国平工程款2170000元;二、驳回原告韩国平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60元,由被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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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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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595号原告李杰辉诉被告刘文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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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59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杰辉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刘文龙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 郝传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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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595号郝传增: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辉诉被告刘文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李杰辉;二、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516347522017-08-0916:07:13:920(2017)粤0184民初595号原告李杰辉诉被告刘文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责任,判决,日内,被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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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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