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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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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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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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7-10-27 | 2018-07-18 |
| 2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夏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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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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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6-01-12 | 2018-06-12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5)杭西执民字第01107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1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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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 夏建新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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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夏建新、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夏建新、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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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 2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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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 夏建新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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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夏建新、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夏建新、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届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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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
| 3 |
(2014)杭江商初字第18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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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18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陈进军 卢霞华 孙雷 余志英 郑中平 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 张关贤 钱叶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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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军、卢霞华、孙雷、余志英、郑中平、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钱叶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进军、卢霞华、孙雷、余志英、郑中平、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钱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江商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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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3 |
| 4 |
(2014)杭江商初字第18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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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18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陈进军 卢霞华 孙雷 余志英 郑中平 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 张关贤 钱叶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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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军、卢霞华、孙雷、余志英、郑中平、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钱叶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进军、卢霞华、孙雷、余志英、郑中平、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钱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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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
| 5 |
(2014)杭江商初字第1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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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孙雷 陈进军 卢霞华 余志英 郑中平 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 张关贤 钱叶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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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雷、卢霞华、余志英、郑中平、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钱叶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孙雷、陈进军、卢霞华、余志英、郑中平、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钱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杭江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2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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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
| 6 |
(2014)杭江商初字第1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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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1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卢霞华 陈进军 孙雷 余志英 郑中平 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 张关贤 钱叶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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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霞华、孙雷、余志英、郑中平、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钱叶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卢霞华、陈进军、孙雷、余志英、郑中平、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天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天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钱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杭江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2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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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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