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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杰顺

    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三沙村姜溱路桥头21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泰州市高丽防腐材料经营部、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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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泰州市高丽防腐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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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钱亚明、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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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钱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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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泰州市良齐电气设备厂、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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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良齐电气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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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苏1204民初1404号原告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东旭船舶机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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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1404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东旭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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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1404号泰兴市东旭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97421266G,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张公村施垈一组):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东旭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130630.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王语嫣联系电话:0523-88846965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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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0
    2

    (2022)苏1204民初1407号原告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和林定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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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1407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胡和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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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1407号胡和林(男,321121197401195131,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和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加工及材料费用278134元及利息4万元,2、给付未能按期还款利息60676.08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10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王语嫣联系电话:0523-88846965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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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0
    3

    (2022)苏1204民初1300号原告石小俊与被告卢杰、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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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13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石小俊 被告- 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卢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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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苏1204民初1300号卢杰(男,321028195205280419,住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姜官路46号楼201室):本院受理原告石小俊与被告卢杰、泰州市杰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份起,按照1000元/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7月5日下午3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汪璐璐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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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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