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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县通利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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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温州公路总段沥青库区内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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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永统罚决字〔2016〕5号 县统计局

    永嘉县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统罚决字〔2016〕5号当事人:永嘉县通利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829004245法定代表人:曾碧林地址: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温州公路总段沥青库区内根据2016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16年9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补充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上报的2016年2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报表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本季)”填报数为9人,核查数为10人,差错数为1人,占核查数的10.00%。以上事实可由如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为曾碧林。2、曾碧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证明曾碧林的身份。3、黄培蕾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证明黄培蕾的身份。4、你单位上报的2016年2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1份,可证明2016年2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由黄培蕾填报,填报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本季)”为9人。5、你单位2016年6月份《工资表》1份,可证明你单位2016年6份从业人员为10人。6、黄培蕾2016年9月7日的询问笔录1份,可证明2016年2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由黄培蕾填报,填报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本季)”为9人。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永嘉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可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并参照《永嘉县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第二档,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嘉县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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