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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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2号原告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张霞、于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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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张霞 于万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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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2号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张霞、于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原告已预交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533539332020-05-2114:17:23:146(2020)粤0117民初42号原告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张霞、于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贸易,公告,裁定书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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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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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2号原告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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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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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2号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54450元;2.判令被告以544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531723702020-03-0415:50:03:332(2020)粤0117民初42号原告广州市森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县万江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依法,开庭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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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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