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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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21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西湖区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3号楼1203室是当事人杭州开元书局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2021年6月23日16时30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办公场所设置了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识的绿色塑料材质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9883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27日前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开元书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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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2 |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20]0028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开元书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存在未向用户明示手机、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描述或不清晰等违法行为,后于2020年0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向用户明示手机、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描述不清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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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3 | 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9]50707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4月22日10时43分许,民警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北美冶金一楼A2室的杭州开元书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时将2018年12月份雇佣的劳动者侍某、2019年4月16日雇佣的劳动者孙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侍某、孙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开元书局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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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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