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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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张宇、潘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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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81执35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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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2-08 |
2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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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民初3480号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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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13 |
3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浙江东邦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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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2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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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7-24 | 2018-08-05 |
4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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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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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2-25 | 2018-08-28 |
5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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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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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2-25 | 2018-06-13 |
6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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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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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2-25 | 2018-05-18 |
7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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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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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7-19 | 2017-09-29 |
8 |
陈文松、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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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特685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陈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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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6-09-27 | 2017-09-05 |
9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张宇、潘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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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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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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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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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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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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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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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97号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货款226435.46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26435.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7元,由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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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
2 |
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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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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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97号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435.46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26435.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屈著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霓蕉、洪志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7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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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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