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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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与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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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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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黄绍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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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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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与黄绍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292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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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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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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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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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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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1891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1891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40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538401672021-03-1916:29:18:129(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林,四季青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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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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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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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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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1891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1891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40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537718022021-01-2716:51:29:852(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林,四季青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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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3 |
(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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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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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之一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826元(包括案件受理费46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23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535696362020-09-1720:55:08:689(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经营部,受理,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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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4 |
(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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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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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774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865元,并应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以4277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535336282020-09-0609:26:02:125(2020)粤0113民初1196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逾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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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5 |
(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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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 被告-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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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1891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095元,并应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以3189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535336262020-09-0609:26:00:220(2020)粤0113民初1196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楠方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逾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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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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